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设立登记
办理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提交申请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人签字);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投资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住所证明;
4、投资人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登记
办理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提交申请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注销登记
办理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提交申请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清算报告(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收费标准

标准: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费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