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设立登记
办理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申请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
办理条件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提交申请材料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销登记
办理条件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提交申请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收费标准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业登记费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