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 费 项 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及计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涉 税 审 核 鉴 证 |
审核企业所得税、 弥补亏损 |
代委托人对全年所得税纳税审核,编制正确纳税申报资料,出具审计报告,辅导委托人作相应账务调整。(涉及弥补亏损,每年按所得税审核标准收费) |
按清缴期销售额 |
100万元(含)以下 |
1500元/次 |
浙价服 (2004)159号 浙价服 (2009)66号 |
100-500万元(含) |
2000元/次 |
500-1000万元(含) |
3000元/次 |
1000-2000万元(含) |
4000元/次 |
2000万元以上 |
面议 |
财产报损审核及 其他税前扣除 |
对委托人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额进行审核,出具审计报告,并向税务机关提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 |
按帐面财产报损额(超额累进) |
10万元以下(含) |
400元/次 |
10-50万元(含) |
1.50% |
50-100万元(含) |
1.00% |
100万元以上 |
0.50% |
税务清理、涉税司法鉴定及其他涉税(费)清算审计 |
代委托人对各税(费)进行清算审核,对偷、抗、骗税(费)少缴或多缴税费进行审核鉴定,编制正确纳税申报资料,出具审计报告,辅导委托人作相应账务调整。 |
按企业年销售额 |
100万元以下(含) |
1500元/次 |
100-500万元(含) |
2000元/次 |
500-1000万元(含) |
3000元/次 |
1000-2000万元(含) |
4000元/次 |
2000万元以上 |
面议 |
纳税评估审核 |
审核纳税申报资料及应纳税所得额,并对异常税负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说明,出具审计报告。 |
按相关税、费额 |
10万元以下(含) |
1000元/次 |
10-50万元(含) |
1500元/次 |
50-100万元(含) |
2000元/次 |
100-500万元(含) |
2500元/次 |
500万元以上 |
面议 |
附注 |
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9)66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2月15日起,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4)159号)文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七类服务收费,其中的涉税审核鉴证类服务收费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暂不调整,税务师事务所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可适当下浮,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其他六类服务收费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