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跨县预缴税会处理

建筑业跨县提供建筑服务

增值税纳税方式、申报和会计核算

    

近期很多建筑企业咨询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缴税、如何申报以及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在此对增值税纳税方式、纳税申报及会计核算等进行梳理和总结,以供大家分享。

一、    简易计税方法:

包括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及小规模纳税人。

1、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回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

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各项目分包款不能在项目之间相互抵顶。

案例一:某A 省建筑公司在B 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 年5 月,项目1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 元,支付分包款1555 元(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项目2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 元,支付分包款555 元(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则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 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项目1 由于当月收入555 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 元后为负数(-1000 元),因此,项目1 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余的1000 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项目2 当月收入1665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 元后剩余1110元,因此,应以1110元为计算依据计算预缴税款。

应预交增值税=(1665-555)/1.03*3%=32.33

项目1和项目2 的分包款支出不能相互抵顶。即以(555+1665)-(1555+555)=110为计算依据计算预缴税款是错误的。

(注: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发票开具:根据上述计算的预缴税款金额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交增值税后,凭完税凭证回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去机构所在地国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以上发票均为全额开具,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按照全额计算的进项税额。

3、纳税申报。

先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交税款。在预交税款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此表按照项目分开填写。

项目1预缴税款时:


     项目2 预交税款时:


      在进行季度或者月度纳税申报时,小规模纳税人先填写附表:

再填写主表:

4、会计核算

收到款时,按含税价,借:银行存款;贷:预收帐款

预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2.33;贷:银行存款   32.33

月末,根据应交税多少从预收帐款中转出增值税:

借:预收帐款  32.33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  32.33

根据免税额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  32.33;贷:营业外收入 32.33

工程完工或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收入

    二、一般计税方法

    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项目。

1、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当期进项税额在预交环节不允许抵扣税金)。回机构所在地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纳税申报。

预交时,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各项目分包款不能在项目之间相互抵顶。

回机构所在地申报时,计税方法,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分项目,汇总后统一计算。

案例二:某A 省建筑公司在B 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 年5 月,项目1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0 万元,支付分包款666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 万元,支付分包款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则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 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项目1 由于当月收入555 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666万元后为负数(-111万元),因此,项目1 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余的111 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项目2 当月收入1665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 万元后剩余1110万元,因此,应以1110万元为计算依据计算预缴税款。

预交增值税=(1665-555)/1.11*2%=20万元

回机构申报时,计说方法,应缴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55/1.11+1665/1.11)-(666/1.11+555/1.11)=99万元

应补缴增值税=应交税金-预交税金=99-20=79万元

2、发票开具:根据上述计算的预缴税款金额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交增值税后,凭完税凭证回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均为全额开具,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按照全额计算的进项税额。

3、纳税申报。

先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交税款。在预交税款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此表按照项目分开填写。填写方法同上。

月末申报时:

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进行正常申报(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附表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适用于有扣除项目的填写。比如,存在选择简易计税项目的当期有可以扣除的进行填写。本案例不需填写。

附表四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主表填写如下:


4、会计核算

收到款时,(1)借:银行存款 555万;贷:预收帐款  50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5万

(2)借:银行存款 1665万;贷:预收帐款 150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5万

支付分包款,取得专票时:

(1)借:工程施工—项目1     600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万

         贷:银行存款                       666万

(2)(1)借:工程施工—项目2     500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5万

         贷:银行存款                      555万

预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0万;贷:银行存款  20万

月末,根据应交税额转出未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缴增值税)  79万

贷: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79万

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79万

    贷:银行存款                      79万

工程完工或按工程进度确认收入的时

借: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收入

    会计和税务确认收入的时点有差异,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确认收入的时点也有差异,要注意区分相互之间的差异,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准确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税款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