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统一调派人员的工资费用如何税务处理
实务中,集团的成员企业之间人员相互之间调派是很正常的一件事,但因为个人社保、公积金、劳动关系仍在原企业,一般由原企业发放工资,且由原企业代扣代缴个税,但委派人员薪酬费用是由接受委派的企业承担,并定期把薪酬费用支付给委派人原所在的企业。另外,接受委派的企业也会给委派人发放一定的报酬。
首先,在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上,原企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取得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对接受委派企业直接支付给委派人员的费用,也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预扣是也可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由此委派人员重复扣除的基本减除费用于年度汇算清缴时算总账,多退少补。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派出人员为接受委派的企业提供服务,并且由其负担费用,属于该企业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应当允许税前扣除。
在合法凭据的取得上,因为企业接受的委派人员并非是其雇佣的员工,因此支付给派出单位的费用索取发票。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规定,劳务派遣属于特许经营,只有经过行政许可,才可以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但在税法上,更注重业务的实质。虽然派出单位不是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但其实质就是劳务派遣的性质,因此,派出企业可以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并可以选择差额简易计税,在没有差额的情况下,则不存在缴纳增值税。
在具体扣除的口径上,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一是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派遣员工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的,可以根据劳务公司给公司开具的发票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二是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费用,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