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个人综合所得,单位没有代扣代缴个税,个人想补申报缴纳个税,只能等到汇算才能补报吗?如:3月份,公司发了工资未代扣个税,之后个人离职了,个人想在5月份自已补申报缴纳个税,这样是否可行,是否一定要等到第二年的个税汇算清缴时才能补申报?如果可以在5月份补申报缴纳个税,请可以在哪申报,是需要到办税大厅办理吗?谢谢!

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办理。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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