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

涉税事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
适用范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可酌情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一)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扣除赔偿后损失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的10%以上的;
(二)当年经营出现亏损,亏损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无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不适用);
(三)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当年营业收入和利润均比上年减少的;
(四)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销售任务取得的收入;
(五)符合省政府产业政策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符合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规定的技术开发费100万以上的;
(六)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特色工业设计基地;
(七)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第一次认定之日起1-3年内;
(八)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或按规定备案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九)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并且当年专用设备投资金额100万以上的;
(十)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
(十一)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
(十二)景点类旅游企业的门票收入;
(十三)省重点物流企业,省重点流通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
(十四)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
(十五)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新办3年内的连锁经营超市;
(十六)跨省企业集团的本省总部(含销售、研发等功能性机构)、新引进3年内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
(十七)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3年内的金融机构总部;
(十八)在我省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以及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3年内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十九)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分离后新设立3年内的服务企业;
(二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执行)取得的收入;
(二十一)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二十二)当年经营发生亏损的省级以上老字号企业;
(二十三)2012年1月1日起新创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小型);
(二十四)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餐饮产业化基地、省级餐饮龙头企业,纳税有困难的;
(二十五)对列入《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名录》和《浙江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名录》的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申请表单: 附件: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附件: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份。可提供免填单服务
附送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凡纳税人为正常户的,可以不再要求出示)
(2)需报送的资料原件
2.需报送的资料
(1)最近月份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报表(如相关报表已录入系统,则不需要提供);
(2)《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附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汇总表》规定的相关材料(分项目对应提供)。
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窗口领取
承诺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在减免项目规定报批期限内,对于资料齐全的减免申请应在受理后2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核工作。 提醒事项: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次年6月底或9月底(由各市县局选择)。
文件支持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农村电子商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