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过对全省地税系统涉税审批事项的全面梳理,采取取消归并事项、下放权限、优化流程、缩短时限、精简资料等措施,对审批事项进行了改革,以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现将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情况
清理前全省地税系统涉税审批事项共126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122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共4项,改革后,取消1项,保留3项。保留的3项中有2项实现提速。省局许可事项只保留1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122项,保留15项。省局审批事项只保留2项。
二、保留的审批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3、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非行政许可税费优惠审批
4、营业税优惠审批
5、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6、个人所得税优惠审批
7、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企业税收优惠审批
8、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优惠审批
9、房产税困难优惠审批
10、耕地占用税优惠审批
1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审批
(三)非行政许可税费优惠备案
1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13、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14、房产税优惠备案
15、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16、契税优惠备案
17、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
18、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备案
三、办理审批事项总体要求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自行新增审批事项,不得自行设置前置条件。
(二)对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提供的资料,凡纳税人在《税友龙版》系统中为正常管理户的,不再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办人有效证件等复印件,也可以不再要求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税费优惠审批有统一受理(报批)期限的,办理时限以受理(报批)期限截止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没有统一受理(报批)期限的,办理时限以正式受理纳税人申请的当天开始计算。
税务机关审批过程中,如发生需要纳税人补正资料或者其他异议需退回等情况的,中止计算办理时限,待纳税人补正资料或者异议原因解除后,继续计算办理时限。
(四)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本次改革承诺时限办理涉税审批事项。个别事项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在改革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的,在说明情况后,经终审层级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上级审批结果后5日内及时告知纳税人。
(五)纳税人应自觉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办理涉税审批事项,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如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纳税人已享受的税(费)优惠款,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
本公告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7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提升服务效能的公告》(2011年第4号)同时废止。
附件:(已发公告)全省地税系统审批事项明细表附件:全省地税系统审批事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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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