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的纳税申报期限是哪几天?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重新修订后,三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从原来的自期满的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改为自期满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款的规定执行。因此,上述三种税的纳税申报期限,由过去自期满的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改为自期满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是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规定,2009年元旦1月1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4月4日~6日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3天,国庆、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

  因此上述各税在今年各月纳税申报的期限分别为:1月20日、2月16日、3月16日、4月20日、5月20日、6月15日、7月15日、8月17日、9月15日、10月27日、11月16日、12月15日。

  此外,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代收代缴部分)、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部分)的纳税期限也由过去自期满的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改为自期满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