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国庆长假期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出口企业:
经研究决定,2007年国庆长假期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作如下调整: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
1、外贸企业2007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期间到期的退税单证(包括延期申报到期的单证),可顺延至2007年10月10日前申报。2007年10月8日以后到期的退税单证,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2、生产企业2007年10月份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期限延长至2007年10月22日止。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期限
出口企业2007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期间到期的退税单证,若需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的,顺延至2007年10月8日申请办理。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报送期限
不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的“六种情形”出口企业,2007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期间180天报送期限到期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顺延至2007年10月8日申报。2007年10月8日以后到期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四、2007年9月29、30日(星期六、星期日)出口退税申报窗口照常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
五、上述日期均含本数。
温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0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