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企业汇算清缴注意新旧政策衔接

今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实行汇算清缴的第一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在新旧政策的衔接中,注意在以下几个方面未雨绸缪。
  仔细填写好新申报表
  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2008年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要内容。今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了新变化,新申报表主要包括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三部分,即以利润表为起点,将会计利润按税法规定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新申报表包括1个主表和11个附表,有的附表本身又包含多个附表,很多附表上的数据来源于其他附表(附表的附表)。例如,收入明细表和成本费用明细表根据行业各包含3个附表。纳税人应明确报表填报的先后顺序,在所有报表中,主表是最重要的,要逐行填报。但主表的数据又有很多取自于附表,而有些附表的数据又取自于其他附表。因此,当填写主表的某行数据时,首先分析其数据来源于哪个附表,然后先填写该附表的数据,再填写主表该行数据,以此类推。
  需要报批的应及时报批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另外,税法还规定,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因此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按规定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和提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财产损失的相关财务凭证、发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需要审批减免税的企业应注意,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作好新旧政策衔接的处理
  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难免会涉及新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衔接问题。比如,低税率优惠政策的过渡、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过渡、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的过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过渡、购买国产设备抵扣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的过渡。纳税人要特别关注,按照相关政策办理涉税事宜。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这些政策直接关系到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涉及的标准和限额等等,纳税人应密切关注,切不可自行其事。此外,企业年度内发生的相关费用,有些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以列支,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却不能税前列支,或者税法规定了一定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必须注意调整。这类费用主要有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各种跌价准备和减值准备、各项行政罚款和滞纳金等。
  注意因财税处理差异导致的纳税调整
  由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在涉税事项处理上存在一定的不同,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额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企业的纳税调整也分为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和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是指企业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所作的以后各期不能转回的纳税调整事项。如超额列支的限额扣除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免征额、加计扣除等。对于这类调整项目,企业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将限额扣除项目向非限额扣除项目转化、将不允许扣除项目向允许扣除项目转化,并经常了解、研究企业能够享受、争取的税收减免。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是指当期发生的可以在以后各期转回的纳税调整项目。如开办费、折旧、预提维修费、广告费、企业投资损失、各种资产减值准备等。对于这类纳税调整,企业应作好备查,避免以后时间性差异转回时,因为遗忘调整而给企业带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