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常见问题解答(仅针对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企业纳税人)

发布时间:2019-11-29  18: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1.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

 

2.纳税信用级别有几个等级?怎么分级?

 

 

未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3.纳税信用级别由谁来评?什么时间评?

(一)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二)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4.哪些企业需要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5.纳税信用级别是如何评定的?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具体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可以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6.常见扣分指标有哪些?

扣分指标

扣分标准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

5分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

5分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

3分

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

11分

 

7.直接判D指标有哪些?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8.税务机关没有对我公司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应该怎么办?

 纳税人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9.对税务机关评定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10.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优良的企业有什么激励措施?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11.企业被评为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会受到哪些影响?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被评价为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银税互动,助力企业发展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与20家银行签订银税互动服务合作协议,将纳税信用与信贷融资挂钩,为纳税信用优良的企业提供免抵押、免担保、纯信用的贷款产品,助力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银行名称

工商银行温州分行

农业银行温州分行

中国银行温州分行

建设银行温州分行

交通银行温州分行

邮政储蓄银行温州市分行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温州办事处

招商银行温州分行

兴业银行温州分行

平安银行温州分行

光大银行温州分行

浙商银行温州分行

温州银行

温州民商银行

宁波银行温州分行

金华银行温州分行

杭州银行温州分行

台州银行温州分行

稠州银行温州分行

泰隆银行温州分行

*具体产品请咨询各银行网点。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