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7月热点问题汇编

2019年6月热点问题汇编

发布时间:2019-07-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1.2019年7月1日开始,购买挖掘机、推土机还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2.2019年7月1号开始,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不是有减免的优惠?

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3.2019年开始所有的制造行业都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4.6月购买的车辆,7月份去缴纳车购税,要按新的《车辆购置税法》办理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5.保险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在税前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6.企业2018年购入价值400万的设备,符合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2018年没有选择扣除,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一次性扣除?

答:不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7.残疾人个税减征是否可以在企业预扣预缴环节享受?哪些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答:不同的收入减征环节不同。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一、减征办理

(一)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在预扣预缴环节办理减征的,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残疾、孤老、烈属证明复印件,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一处扣缴义务人办理减征。

 

纳税人按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或选择在汇算清缴环节办理减征的,由纳税人自行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二)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在汇算清缴环节办理减征,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三)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实行自行申报和代为申报纳税的,应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定额核定环节由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额。

二、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

(一)扣缴义务人在首次代扣代缴时应当将残疾、孤老、烈属证明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应当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纳税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2.残疾、孤老、烈属证明。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8.我公司捐赠房屋作为公租房,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9.软件企业2017年获利,但2018年才满足所有优惠条件,那么优惠期怎么算?

答:201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9至2021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10.浙江省新能源车的车辆购置税是否可以网上办理免税申报?

答:可以网上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应用的通知》(浙税发〔2019〕6号 )

一、网上申报内容

自2019年3月1日起浙江省(不含宁波)的纳税人可通过浙江电子税务局或支付宝(城市服务-政务-浙江税务)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完成车辆购置税申报后,凭车辆购置税完税或免税电子信息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办理车辆登记。

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不再提供纸质车辆购置税申报资料。税务机关不再发放纸质税收缴款书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相关的电子完税信息通过系统自动发送到公安端车辆登记系统。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11.企业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优惠,是否需要进行备案审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12.销售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企业增值税是否仍可以免征?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见附件)

二、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三、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2019年7月热点问题汇编

发布时间:2019-09-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1.2019年7月开始,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小轿车,车辆购置税有没有优惠?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规定:“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2.2019年7月开始,文化事业建设是不是可以减半征收?

答:可以。

一、《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二、《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19〕20号)规定:“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3.对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申报表怎么填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规定:“(二)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计算公式及填表说明。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8栏次中“18=10-13” 修改为“18=10×(1-减征比例)-13”,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中“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下“(十八)第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的内容,修改为“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18=10×归属中央收入比例×(1-50%)+10×归属地方收入比例×(1-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13。”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4.符合什么条件,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

六、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5.哪些情况下,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提供社区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或符合2019年第76号公告条件取得的家政服务收入,或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6. 姐弟之间无偿赠予房屋,是否需要交纳个税?

答:不需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7.企业在推广活动中随机赠送的微信红包,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需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8.受市政府委托进行粮油仓储管理的公司,是不是可以免征房产税吗?

答:符合规定可以免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9.从2019年7月开始,建筑企业在浙江省内进行项目施工,项目部在施工地是否可以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符合规定的可以。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14号)规定:“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若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该项目部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统一计入其上一级管理机构,项目部在施工地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项目部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二)项目部持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三、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10.已经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时,哪些资料可以不用提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规定: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2.个人身份证件;

3.市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4. 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5.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11.现在企业办理税务注销,是不是要先终止三方扣款协议?

 

答: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

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