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热点问题汇编
发布日期:2017-08-04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今年国家下发了两个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的文件,财税(2017)2号和财税(2017)56号,两个文件中均对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的时间节点做了规定,请问时间节点应以哪个文件为准?
答: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的时间节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六条规定,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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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问个人购买商品索取普通发票时必须要向商户提供个人身份证号码吗?
答: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个人购买商品索取普通发票时无需向商户提供个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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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超市购买了许多商品,种类较多,请问超市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可以。
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内容明确,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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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问饭店开具餐饮发票时是否需要附上菜品、酒水等清单?
答: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餐饮企业开具发票内容时据实开具“餐饮费”等内容,无需附上菜品、酒水等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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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请问杭州的建筑企业在绍兴发生建筑服务收到了预收款应如何进行增值税预缴?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年第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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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请问企业可以通过何种渠道申请使用二维码技术开具发票,该项技术服务收费吗?
答:纳税人可通过各地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下载使用发票助手软件。发票助手软件使用二维码技术,由纳税人自行使用。纳税人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名称等信息,发票助手软件生成该单位的二维码。销货方开具发票时,可通过识读购货方的二维码快速带出发票抬头信息,提高发票开具效率。
发票助手软件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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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员工通过个人支付宝账户付款为公司采购了一台空调,请问是否可以要求商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支付的支付宝账户为个人账户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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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请问宠物饲料产品是否属于简并税率的货物范围,适用税率是多少,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属于简并税率范围,适用税率11%,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同时文件附件1第三条明确,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并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规定,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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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延长了吗?
答: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从原来的180天延长到3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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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听说增值税税控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下降了,请问新的价格是多少,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
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由每户每年每套330元降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同时文件第三条规定,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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