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热点问题汇编

发布日期:2017-07-05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请问我公司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可以不填企业税号吗?

 

答: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浙江省国税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客户类型为企业的,开票单位应填写对方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因此,销售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客户类型为企业的,应据实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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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公司在销售货物时,购货方是事业单位,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开具发票吗?

 

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解读,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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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单位的员工出差,在报销的差旅费其中有一项是飞机的保险费用开具的是个人抬头的发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能否进行税前扣除?

 

答:符合规定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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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公司去年销售的一批货物,现在被退货了,当时开具的是增值普通发票,现在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但无法收回原发票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因此,按照上述条款规定若贵公司发生无法收回原发票情形的,需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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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公司食品加工企业,主要是销售真空袋装即食蔬菜干的一般纳税人,新闻上称13%的税率在7月份且就改成11%,那进项抵扣的税率也是11%吗?

 

答:进项抵扣的税率不是11%,鉴于贵企业经营销售的税率为17%,进项抵扣税率维持原税率不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因此,贵公司购进的用于食品加工的农产品仍按13%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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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公司是一个小型加工企业,招收了2名下岗工人,请问在税收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第二条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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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公司已是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是否需要到科技局认定科技中小企业?

 

答:企业可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主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三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同时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具体评价方法详见文件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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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可加计扣除75%,那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与原来一样吗?

 

答:是的,与原来一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第五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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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我单位是一家农村信用社,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户,听说对农户的金融服务在税收上是有优惠政策的,请问有哪些优惠?

 

答:主要是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有优惠。但服务对象和核算要符合文件的规定才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同时文件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文件第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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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我公司通过深港通取得香港公司的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参照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享受优惠?

 

答: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第一条第(四)款第1点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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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公司是杭州的企业,现在要到桐庐做一个工程项目,听说现在不用办理外经证了?

 

答: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因此,杭州企业到桐庐做工程,不再需开具《外经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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