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热点问题汇编

发布日期:2017-06-05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我单位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业务,请问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政策?

 

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可加计扣除7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第一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因此,如您单位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即可享受以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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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得税年报的时候涉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什么附表A107014只有一栏数字能填写?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填写在附表A107014第10行第19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时,仅填写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数据来源为《情况归集表》序号11“十一、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行次填写的“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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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完以后有一个税收风险提示按钮,是不是一定要点击?有了提示是否一定需要修改?

 

答: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享受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一项纳税服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愿选择风险提示服务,自行决定风险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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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公司是中药生产企业,请问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以后,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不同的中药制品税率不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植物类第(六)项药用植物的描述,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属于农产品范围,可以享受优惠税率13%(7月1日以后为11%)。中成药不属于农产品,不能享受优惠税率,按17%。

因此,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以后,纳税人销售中药饮片按11%征收增值税,销售中成药按17%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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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7年7月1日以后,我单位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取得农产品专票,我单位是否按13%抵扣进项?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同时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根据纳税人情况不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专用发票可分为3%、11%、13%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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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7年7月1日后,我单位收购一批药用植物,一部分用来委托加工中成药,一部分用来生产中药饮片,都是按11%进项抵扣吗?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7月1日以后,您单位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根据用途分别核算,用来自行生产中药饮片的进项税额可抵扣11%,用来委托加工中成药的进项税额可抵扣13%。如未分别核算,则只能按照11%进行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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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单位从农贸市场购买蔬菜,取得免税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不可以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以,您单位从零售商处取得的免税普通发票不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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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我单位是外贸企业,出口一批农用收割机,请问出口退税税率是多少?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三条规定,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

因此,您单位购进的农用收割机已按13%(或11%)缴纳增值税的,8月31日前出口可以按13%(或11%)退税。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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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我单位近期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说有几张已经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需要做进项转出,请问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答: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该进项发票异常的原因后进行相关处理。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46号)规定,异常凭证,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者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自接收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常凭证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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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请问我单位想要申领冠名的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当如何办理?

 

答:可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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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企业是电视运营企业,请问向用户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是否可以免税?

 

答:可以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规定,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所以,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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