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的通知

市局各有关企业:

为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工作。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保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近年来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的实际,对做好2017年度所属的市区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年度结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一)结算对象、费种和所属期限

1.结算对象: 温州市区行政区域内2017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已办理缴费登记的,社保费实行“五费合征”申报方式的各类企业。(缴费状态为非正常、已清算的待注销企业除外)均纳入结算范围。

2.结算费种: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院、门诊)、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企业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金额征收,不实行结算。

3.结算费款所属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缴费基数

企业单位月缴费基数统一按本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工资性收入。2017年度结算期内已参保企业,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五项社保费单位缴费基数,应不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三)缴费基数扣除项目规定

(1)参加省级行业统筹参保人员的工资、补贴、奖金等酬金,由企业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2)已在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中注明的参保缴费基数扣减,参保证明中未注明参保缴费基数的,按上年度浙江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扣除,上述扣减额不得超过本人本年度的工资总额;(3)在校实习生的报酬;(4)企业中在外参加事业养老保险人员的工资总额。

(四)废止的缴费基数扣除项目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第4号)要求,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中的第二条第(八)项第26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在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可暂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故从2017年11(费款所属)开始,社保费年度结算不再执行该规定(也就是超出300%以上部分不予扣除)。

(五)结算期结算期费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市区2017年度企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结算费率统一按2017年12月份的适用费率结算。

根据《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区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规定,2017年度市区社保费结算期职工平均工资执行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99元。

二、结算申报方式

(一)企业登录《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网址http://wz.zjds.gov.cn>在“资料下载”中下载(注:按工资总额方式申报社保费选择“表Ⅰ”,按销售工资含量方式申报社保费选择“表Ⅱ”)。企业按规定要求将结算的基本信息和相关正确数据填录《结算数据采集表》。

(二)企业通过网上申报方式登录《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报税网”)<网址http://www.zjds-etax.cn/wsbs/#/login>,在报税网的“纳税申报/社保费结算申报”模块中,先将有关数据录入(附表),后录入《社保费年度结算申报表》(主表)。

三、其它

(一)2017年度社保费结算申报期为2018年3月20日至5月31日。

(二)各企业在进行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自行申报时,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以及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2日

 

2017年度社保费结算扣除项目汇总表一、二.xls

2017年度社保费结算数据采集表Ⅰ按工资总额申报.xls

2017年度社保费结算数据采集表Ⅱ按销售收入申报.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