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减免2016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企业:
2016年1-10月(费属期,下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请减免工作即将开始。为落实规费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号、《浙江省农村电子商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24号文件规定,现将市区2016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基金)企业申请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符合2016年1-10月水利基金减免条件的对象及减免幅度(详见附件1)。
二、受理有关规定
(一)减免受理期限
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请于2017年3月31日前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请减免水利基金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二)减免附报材料
申请减免金额在4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需提供资料一式一份;申请减免金额40万元以上需提供资料一式二份。
1.企业提供《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WS014)》(详见附件2)及相关资料(详见附件1)。
2.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涉及“中介机构审核”的材料不再要求报送,需报送能证明符合减免政策的财务核算材料。
三、其他规定
依据《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减免水利基金。
(一)因涉税违法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税务部门查处的;
(二)因排放超标造成环境污染被当地环保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关停的;
(三)因违法占用或破坏水利设施被水利部门查处的。
申请减免工作中,如遇到相关问题,可与主管地税部门联系。
附件:1.符合2016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条件的企业对象
附件:2.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