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市场准入“五证合一”登记制度
1.企业类
(1)设立登记
一表申请。申请人向市场监管“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一次性提交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单位登记证、社保登记证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填写《“五证合一”登记申请表》。
一站受理。市场监管“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实行统一收件,开具《收件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其他各部门对申请材料不再重复审查。
同步审批。市场监管“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在正式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场主体核准登记,并将申请材料和营业执照信息通过区政务服务系统传送给相关窗口、部门。社保、统计、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在收到市场监管“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传送的相关信息后,半天内完成审批并将办结信息传送给市场监管“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五证合一”审批时限,从材料受理到发照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同时,企业做好公章刻制,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统一发证。市场监管“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在收齐社保、统计、质监、国税、地税部门的核准信息和证件号码后,通过区政务服务系统统一打印加载有注册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统计单位登记证号、社保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加盖市场监管部门公章后发放给申请人。
(2)变更登记
对已办理“五证合一”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对涉及到组织机构登记、税务登记、统计单位登记或社保登记变更登记的,应按本方案规定的设立登记流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对本方案实施前未实行“五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市场监管“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收回原颁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单位登记证和社保登记证,换发“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涉及市场主体管理权限变更的,按照原变更程序和时限办理。
(3)注销登记
对未实行“五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按原注销登记程序和时限办理。
对已实行“五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先行办理统计、国税、地税部门的注销手续,再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完成后办理社保、质监部门注销手续。各部门在注销手续办理完结后,在“五证合一”营业执照背面加盖注销登记专用章,工商注销后,“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管部门收缴。
2.个体类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各基层所在目前已实现“二证联办”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优化办理流程,在工商营业执照上加载纳税人识别号和企业编码,实行个体工商户“二证合一”登记。